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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民朱先生購買了一商品房,自從住進去以后,就一直被外墻漏水的問題困擾。向小區物業公司報修了幾次,但對方一直沒有回應。朱先生耗不起,干脆自己請來施工隊伍對房屋外墻進行了維修。
維修好后,朱先生覺得這筆維修費本該是物業公司承擔的,現在自己出了,就應該從其他地方彌補回來。他覺得,用維修費來抵消物業費是合理的,于是從2015年至2017年期間,他沒有再向物業公司交物業費。2017年8月,物業公司將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拖欠物業公司2015年至2017年物業費共計2800余元以及滯納金760元。
據法院查明,在朱先生與這家物業公司所簽訂的協議中,約定房屋共用部位小修、養護、維修費用、大中修費用、更新費用等費用在保修期后,經業主大會同意均從公共維修基金中開支。也就是說,還在保修期內的房屋問題,應由開發商負責維修,物業公司對外墻沒有維修義務。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為5年。最后,物業公司主動減免了朱先生的部分物業費并免除滯納金,朱先生遂支付了2000元所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撤訴結案。
據了解,市區新樓盤交付時提供給業主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約定的小區外墻保修期一般為5年,超出保修期的大修需要通過小區業委會相關決議方能動用大修基金,因此,業主如果覺得建筑設施需修補,在保修期內應及時聯系開發商進行維修;若超過保修期,就要根據和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決定是否需要物業公司負責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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